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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居民身份证办证程序 

 

一、年满16周岁的居民,带居民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近期身份证照片4张,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本市外迁的人员,应在上交旧证的同时,申领新居民身份证。

三、期满换证的居民应持近期照片4张,在有效期三个月以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新证。

四、公民身份证污损、不能辨认时,应当申领新身份证。

五、公民身份证遗失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失,同时申领补发新身份证。

六、办理快证的居民,本人携带户口本到派出所申领审批表,经内勤民警、社区民警、所长签署意见后,到地区公安局身份证制证所办理。


办理户口须知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持出生医学证明道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二、死亡注销

应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后社区的死亡证明及死亡人的身份证 、户口本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迁入登记

1、本市内移居迁入的居民持户口本可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2、本市处迁入和农转非迁入的居民,经辖区民警调查登记后可落户。

四、迁出登记

1、市内迁出的,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市外迁出的,持待迁入地的准迁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五、变更姓名

变更登记: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更名的由派出所长审批后,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办理变更立户;

变更立户:需持本人住房证明,即可办理立户。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复印。

3)、社区居委会证明。

4)、本人单位证明。

5)、照片三张。

 


有关证明服务

1)、服务对象

在本社区居住、有本地户口的居民

2)、服务内容和标准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遗失证明;

无工作居民招工、招干、招生报告、资格(类别)证明、生育状况证明、申请经营证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和到特区需要的有关证明,办理殡葬的证明、机动车、非机动车办理手续证明、驾驶证手续证明;房屋过户证明。

有关房屋证明。

3)、服务程序与时限

居民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职工持本人单位介绍信以及经本人单位签署意见的本人报告,到社区进行登记,并通过核实后签署意见开出有关证明。

  


申领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须知

1)对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在本居住地的居民。

2)办理程序:

A、由持本地户口的居民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本人要如实提供审核部门所需的各类证明材料。 并提供户籍证明、直系亲属名单、直系亲属家庭收入证明、劳动能力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B、社区居委会对申报上来的材料进行了解核实后,上报镇民政办公室。

C、镇民政办公室核实,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申报材料

申请书、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

 


低保有关知识问答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哪里?

 

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 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就可以依法进行救济,它的覆盖面大,面对的是所有居民。这是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为城市居民建立起了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于其他保障制度之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更直接地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服务,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的重大举措,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问: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无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人数,预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量,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运转,都必须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救济标准,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工作随意性大。各地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济对象公平准确、救济金发放标准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济的效果,从而使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问: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由此可见,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首先要依据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为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所需物品的费用,国际上通常称之为"贫困线""贫困线"可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最低是生存线,即满足人的生理需求所需最低费用,达到此线才能维持生存;中间是温饱线,即满足生活需求的最低费用,达到此线则能维持温饱;最高是发展线,即基本上能自给有余的最低费用,达到此线则具备发展能力。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其目的是使每一个居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的困境,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是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尤其是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应依据温饱线来制定,贫困地区不能低于生存线。 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在确保能维持最低生活需求的前提下,还应当依据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物价水平、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综上所述,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1)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2)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费用;(3)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指数;(4)居民的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5)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6)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问:制定、批准、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程序有哪些?

  

答: 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则进一步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保障金?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条件,然后根据要求和步骤再进行办理。

 

问: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答: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问:如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审核?

 

答: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后,首先要查看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清楚,有关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请保障金的资格等。居委会还要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并建议申请人退回申请。申请人如不同意居委会意见,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签署审核意见。

 

问: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已签署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的保障对象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十天。获得批准的,通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给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后,县(市、区)民政局要按时将汇总的保障对象名单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问:如何确定保障金的发放额?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这样计算的:即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补助金除外)。在保障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越少,家庭月保障金越多,反之,家庭月保障金越少。家庭人均月保障金是根据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出来的,即家庭人均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户口所在地未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除外)。

 

问:如何办理保障金变更和保障资格变更手续?

 

答:为了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要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审核。贫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根据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领取保障金的困难居民,当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的变化,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的核查。停发对象须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通过居委会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并退回《领取证》;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保障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再次申报审批。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等繁琐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由区、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予保障。此外,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

 


独生子女证办证须知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审核填表,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或计生局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避孕药具发放服务

1)、服务上门,由社区服务人员把药具送到用药居民手里。

2)、制定了药具领用卡,把卡发放到用药人员手中编上号,她们凭卡到社区领药。

3)、根据用药人员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及时填写药具发放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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