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信访办公室
督查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质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结合我县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对乡、镇(林场)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督查督办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根本目的是确保《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林业局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 县信访办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处理问题。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站位,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突出问题。
 

    第八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避免形式主义,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明确不放过、处理意见不落实不放过,确保不出纰漏,不留尾巴。
 

    第九条 坚持依靠基层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思考,又要尊重基层、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办主任对全办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县委、县政府、林业局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及时安排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抓好督查督办工作,认真组织、完成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时效负责。
 

    (二)副主任是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完成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时效负责。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职能:
 

    (一)对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县政府、林业局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承担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处理落实工作;
 

    (三)承担本办需要列入督查范围的重要信访事项;
 

    (四)对基层和部门的信访工作、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和指导;
 

    (五)对乡、镇(林场)的信访工作进行重点管理综合考评,对被县列入重点管理的单位开展督导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要进行立项、登记、建立台账;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报办领导批准后以“漠信函”形式进行交办。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以“漠信批字函”形式交办;除以“漠信函”、“漠信批字函”形式交办的信访事项之外,均以“漠信督字函”形式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乡镇党委、政府(林场级)或县直相关工作部门。
 

    (三)对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林管局和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要按照“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有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紧急事项,可通过电话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要求等告知承办单位,然后发“漠信批字函”送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直接将批办件送交承办单位。对领导同志有明确要求或不宜转办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县信访办派员直接办理。
 

    (五)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领导同志交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来信来访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接待人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后,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原办理人。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进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办领导批准。
 

    (三)督办过程中,经办领导批准,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基层和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视情况向有关基层和部门反馈意见。
 

    (四)对重要和紧急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催办,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对无故拖延不报、汇报材料不真实、处理意见不妥当以及其他影响督查督办质量和时效的,报请县领导批准后,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向县领导提出追究承办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五)对承办单位办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报告县领导并提出建议。对需要提交领导包案处理的重要事项,县信访办以书面形式提供情况向县领导请示。
第十六条 查办报告的审核。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以公文形式上报查办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应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核签报。
 

    (二)查办情况报告应清楚说明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依据、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应有书面答复信访人材料和信访人签署意见,无信访人意见的,应详细说明情况。
 

    (三)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办情况报告,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
 

    (四)经审核查办情况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上报或办结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第十七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报告,由经办人编写《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报告》,经办主任审签。
 

    (二)县委、县政府、林业局领导同志对批示件查办报告作出批示并要求继续办理的,应重新登记,按批示要求办理。
 

    (三)督查督办事项办结事项后,相关情况酌情答复信访人,并将答复意见复印件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县信访办公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三项建议”职责的履行
 
    第十九条 改进工作建议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经办主任审核,并报请县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改进建议或督导整改函的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整改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完善政策建议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县领导批准后,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分建议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县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如有必要,经请示办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相关情况。
对于各部门采纳建议的情况,要定期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六章 工作检查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每半年对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向县领导书面报告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确需携带密级文件、资料或其他载体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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