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者答复。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法章,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扭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 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蛋、住址和基本情况。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问题。
第九条 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 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漠河县信访办地址:西林吉镇人民路县委办公大楼一楼
电话: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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