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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大兴安岭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实施意见


按照地委“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构建和谐兴安,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总体思路,根据《2008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方案》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方力量,以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依托,以优质服务为根本,以效能建设为突破口,以行政问责为抓手,创新工作方式,打造“效率兴安”、“诚信兴安”、“法治兴安”、“文明兴安”,努力形成开放程度高、发展机遇多、商务成本低、社会秩序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各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家、省、地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废止。

2、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时,必须做到简化和公开审批程序,规定和承诺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3、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估、审批时限等相关配套制度,3月26日前报送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办公室。

5、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实施后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推行机关效能建设,建立行政效能保障机制

6、按照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7、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完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项工作任务。

8、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权限,建立一整套反映客观规律及其要求的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机关效能保障机制。3月26日前报送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办公室。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社会公正的法制环境

9、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决摒弃部门利益驱动执法、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和不按程序执法行为。

10、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11、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企业服务意识,对执法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涉及超限审理、超限羁押、司法不公和政法系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投诉,由监察机关受理,坚决查处徇私枉法行为。

(四)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12、建立涉企检查报批制度。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要编制检查计划,报请地、县级纠风办、商务局共同签发《检查通知单》。未持检查通知单的,企业可拒绝检查。执法部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受检企业评检反馈单》,自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检单位报地、县级纠风办、商务局备案。

13、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不再接受系统内同层级及以下层级的重复检查。

14、执法人员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其他服务或馈赠。

15、行政机关或部门没有充分和准确的法定依据,不得随意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压物品,冻结、强行划拨银行账户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有发生,执法机关或执法部门承担一切责任。

16、改革年检制度,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其它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年检。

17、推行一次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确定由一级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一次性检查,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18、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要建立案件受理、投诉受理快速查办的联动机制,确定联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应当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查办,不得推卸、拖延。

19、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对法院判决生效或检察机关已处理但存在司法不公、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案件,可提请地委政法委进行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查处和督办。要健全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

20、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制度。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先优”评选活动,单位“一把手”当年不能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成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21、地纪委、行署司法局要分别建立优化投资环境“绿色通道”制度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制度,为投资者及投资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护国有、民营、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建立专项舆论监督制度。地委宣传部要建立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专项舆论监督制度,曝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部门、单位及其人和事。

  (六)加强诚信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23、推行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努力创建诚信政府。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制。承诺制度于3月26日前报送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办公室。

24、各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守信企业奖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对在招商引资中搞虚假承诺或虚报浮夸引资成效的地方和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25、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并把履行这一职责作为各级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

(八)慎施行政处罚,保护企业创业积极性

26、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允许下达罚款指标,不能把罚款与个人利益挂钩。

27、实行“首错不罚”制度。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督促纠正。

28、实行对工商企业行政执罚备案审查制。对工商企业实施的行政执罚要报地、县级主管领导审查,到地、县级纠风办备案。按规定必须处罚的,执行最低处罚标准。

29、行政机关应对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安全负责。因管理不善造成查封、扣押物品损坏丢失,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赔偿。

(九)杜绝强迫摊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0、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批准的原则,杜绝强迫企业加入各种社团组织,参加各种评比活动,除省、地明确要求订阅的重点党报党刊外,不得向企业摊派其它报刊杂志。

31、严控涉企收费办班。县、区、林业局、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古莲河煤矿等基层单位举办的各类涉企培训班,必须经过同级党委同意,涉及收费的由物价部门审核标准,然后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各类培训办班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十)采取超常规措施,提供优良环境

32、凡有投资兴业要求的,放宽条件给予注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除外)。放开企业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品种外,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工商部门予以核准。

33、对转制企业分流的职工、下岗职工、低保户、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免交证、照、卡、资料工本费等一切手续费以及创办经济实体应交的抵押金、保证金。

34、实施“无干扰”服务。对全区重点扶持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企业“安宁日”制度。全区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除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外,一律不许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特殊情况报地、县级纠风办、商务局批准。各相关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遇有省各行政管理部门到我区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检查时,同系统部门有义务予以协调,跟踪服务。

35、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重点企业与涉企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解答并处理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6、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领导小组依据重点扶持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需求,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深入企业现场办公,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难题。

37、实行企业行政审批帮办、协办、领办制度。地、县级商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审批的事项实行全程代办,对到地区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领办。垂直管理部门有义务与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帮办、协办、领办。

(十一)严查重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

38、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的,对投诉举报人予以奖励,金额1000元20000元,奖励款项由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支付。

39、对涉及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快查快结,从严惩处。经初核问题基本属实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先停职后查处。

(十二)严查重处涉及《行政问责》的案件

40、严格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加大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行政问责力度,属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部门的,对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属于中省直管理的,及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对连续两次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单位,连续两年在政行风评议中排在后三位的部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要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属于中省直部门的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由其上级部门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在一年中两次发生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41、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和《关于对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漠河县优化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漠河县信息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