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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林业局党委、政府、纪委,县级企事业,中省直单位、地林直部门:
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区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提倡和奖励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举报,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全党抓经济,全民搞招商”的工作要求,全面构筑我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促进构建和谐兴安,努力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举报范围
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引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法、管理或服务过程中存在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造中梗阻;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公路三乱;以不正当手段搞市场垄断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了其正当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失,当事人或知情人均可以向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举报、投诉。
三、奖励条件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具体翔实,经调查核实后,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要视案件责任人的处分程度、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而定,原则如下:
(一)案件责任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二)案件责任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
(三)案件责任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的,给予举报人12000元奖励。
(四)案件责任人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给予举报人18000元奖励。
(五)案件责任人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给予举报人24000元奖励。
(六)案件责任人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励。
(七)受到党纪处分的责任人,可以比照上述对应政纪处分的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五、奖励办法
(一)奖励奖金来源。奖励奖金由案件责任人所在的单位支付。
(二)奖励决定。由立案查处的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奖励决定,对案件举报人发放奖金,并将奖励决定上报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同时向当地商务局通报。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地区纪委、行署监察局研究决定。
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检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监察局
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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