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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招商引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通知

大招监联发[20061

地林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林业局招商局(招商办)、监察局()

按照地委、行署提出的“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 的总体思路和“招大商、招高商、招名商”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商亲商投资氛围。为进一步强化对招商引资企业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保护和服务力度,现将全区286户招商引资企业名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大署[2004]8号文件《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凡要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必须经同级政府和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批准,到地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对线索具体的举报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严肃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30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的规定贯彻执行。

各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通知》精神,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凡未经同级政府和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批准的各种行政执法检查,招商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三乱”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持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和地区纪检监察部门的批件、县区(局)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持县区(局)招商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和县区(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批件,到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检查部门要在招商引资企业“检查登记证”上签署检查意见。为便于掌握检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到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

地区招商局(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电话:2730625

地区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电话:2730412

 
 
 
 
 

漠河县优化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漠河县信息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