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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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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制对象及内容
公示制对象为县委常委会讨论提拔任职的正、副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提拔任职的干部;
公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自然情况、现任及曾任职务等。
二、公示制范围及方法
公示制范围和方法可根据提拔干部拟任职务和岗位的不同,采取向社会公示或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公示的方式。
由县委和县委组织部讨论提拔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向各基层党组织发出公示通知,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向所属部门进行公示;面向社会服务的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除在上述范围内公示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一般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期限。
四、公示程序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委常委会、组织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拟提拔任用人选,讨论决定后对外公示。
2、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委或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须属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及联系地址。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反映的事实要清楚,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3、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在公示期间设专人收集汇总各方面意见,提交书记办公会、常委会、部长办公会做出决定,无问题的可履行任职手续。对须核实的公示对象,应责成干部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县委报告,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五、工作要求
1、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教育干部相信组织、相信群众,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为推行和维护公示制奠定良好思想基础。
2、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监督检查办法》,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提高考察任用干部的科学性、准确性。
3、明确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现工作人员隐瞒实情不报或泄露反映人、反映内容的,要追究责任。
4、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公示制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动干部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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