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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加强干部的监督,更好加强准确的了解和掌握我县科级干部的工作及个人生活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属各有关部门党政正职除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外,单位、个人以及本部门副职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县委、县政府的主管领导汇报。
二、部门或单位副职要定期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外。对分管工作及个人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随时向正职汇报。
三、重大事项包括:所属部门较大的人事变动;万元以上的经济支出;集体固定资产的建设、变卖;较大项目的建设;家庭增加大额收入;子女亲属婚丧嫁娶的安排及处理个人大项产业的出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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