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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科级干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信访工作,增强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追究对信访问题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科级干部的责任。
二、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追究科级干部信访责任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党纪、政纪处分;
三、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科级干部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群众到县(局)集体上访,发生围堵、滞留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发生越级赴地级以上机关集体上访的;
(四)无故不参加信访工作会议两次的;
(五)在全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信访工作不达标的;
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被诫勉的科级干部在诫勉期间原则上不得提拔重用,取消个人各类评优资格: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可以解决但推诿搪塞,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问题,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群众到县(局)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或因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导致群众再次集体上访,并冲击政府机关,冲击重要会场,冲击县(局)组织的重要活动,或堵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到地级以上机关集体上访后,对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到地级以上机关集体上访的;
(五)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到地级以上机关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县(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信访问题,不认真查处,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年内所在单位科级干部因信访工作,被两次通报的。
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二)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贿赂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年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负直接责任的科级干部,因信访工作被县(局)两次诫勉的。
六、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科级干部因信访工作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目标考试时,该单位不得评为发展型班子优胜单位及“四型书记”先进单位。
七、
责任追究方式
(一)给予科级干部通报批评和诫勉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办提出建议,报县委同意后执行。
(二)追究科级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办提出建议,经县委同意后,移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信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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