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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科级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漠河县后备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县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注重结构的原则;
(六)按程序办事、增加透明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县局党群、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作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应为本单位在职副科级干部。
(二)副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在本单位中层干部中产生。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普通干部,也可以列为副科级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副科级后备干部可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
(四)一般应当有两年领导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科级1:2和副科级1:1的比例确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中情况特殊的单位,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九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为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正科级后备干部年龄掌握在45岁以内;副科级后备干部年龄掌握在40岁以内。特别优秀的女、少、非干部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具体数量,由县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选拔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呈报单位党组织依据初步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在进行适当了解后,由党组织专门立会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二)基层单位呈报后备干部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过程;党组织会议研究情况;简要鉴定材料(包括:自然情况、专业特长、爱好、主要政绩、缺点不足及培养方向等)。
(三)后备干部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在对基层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察时,再次进行无记名差额推荐并实行差额考察认定。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在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确定人选。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是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的后备干部,可以在本系统范围内选拔。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与县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结合领导班子考察、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进入组织考察阶段的人选,如考察合格,但因笔试、面试总分因素未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养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六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在全面培养后备干部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正科级后备干部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副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统一组织到县委党校进行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选送至上级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在本单位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党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单位或者经济相对发展较快的生产单位任职、挂职;基层后备干部可有计划地抽调到县局各机关工作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挂职锻炼。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在县委组织部建立后备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在基层党组织建立培养档案,主要掌握后备干部现实表现,每季度跟踪写实并及时整理存档,每年年末将当年培养档案呈报县委组织部。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
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
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
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
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
年龄偏大;
(八)
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由县委组织部对拟选拔人选进行考察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在本县局范围内,由县委组织部重新研究是否继续列为后备干部;如调出漠河县,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将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
第七章
任用
第二十二条
县委将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县委将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不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三条
县党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县委将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九章
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于因违反本规定而对后备干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漠河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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