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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位置:漠河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82年,位于政府四号楼西林吉镇十五区,人民法院对面,现有人员编制9人。
二、 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能源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地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的污染防治。
(三)组织制定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受省地环保局委托协助省地环保局监督管理在我县境内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受地局的委托,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地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负责对国家及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规划。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监督管理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环境保护技术引进、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管理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十)负责审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党政领导姓名及联系方式:
漠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翟志刚
联系方式:1384576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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