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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公司、场、队、处,县局直各单位与部门:
现将《漠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
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工会办。
抄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漠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31日印发
漠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指导全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二、应急预案体系、事件分级
(一)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政府负责制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初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审定。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应急保障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预案。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和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分别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通信公司、县交通局、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各乡镇、林场、贮木场、木材加工厂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乡镇、林场、贮木场、木材加工厂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总体预案的要求,对专项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灾害种类和应急保障预案中没有涉及到的应急保障事宜,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二)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上报,由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全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上报,由上级政府调度多个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度多个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体系
(一)县应急委员会组织机构
漠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委员会主任:县(局)长
县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副县(局)长、县政府助理调研员
县应急委员会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县驻军和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二)县应急委员会职责
1、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和指挥;
3、负责审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负责抓好全县性应急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5、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行署、地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
7、部署和总结全县年度应急工作。
(三)县应急委员会办事机构
1、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2)负责全县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会议、文件起草等工作。
(3)负责《漠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林场、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评估工作。
(4)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指导工作。
(5)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预警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负责全县紧急救援、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县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县的应急信息系统和指挥平台,收集应急信息,并对重要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行署应急委员会。
(8)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工作;负责与毗邻县(区)、局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9)承办县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在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下设16个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1、专项指挥部组织机构
(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冰雹、暴雪等自然灾害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干旱、暴雨、洪水等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县(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森林防火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防火办。
(4)县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负责地震灾害、人防工程事故等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科技信息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地震灾害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科技信息局。
(5)县处置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6)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负责大风、沙尘暴等天气气象灾害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气象灾害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7)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煤矿重大事故、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燃气泄漏、燃气爆炸等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安全监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察局。
(8)县处置交通事故指挥部,负责交通事故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交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交通事故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9)县处置火灾事故指挥部,负责重大火灾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火灾事故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0)县处置电力事故指挥部,负责电力事故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电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电力事故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电业局。
(11)县处置突发建筑、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城市饮用水管网重大事故、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建设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突发建筑、环境事件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建设环保局。
(12)县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指挥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农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农委。
(13)县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重大传染病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14)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负责群体性上访、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局)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5)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负责恐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劫机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县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6)县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理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外事口岸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涉外事件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外事口岸办。
2、专项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运行机制
县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有关部门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报请县应急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预测和预警
1、信息监测
(1)由县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县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2、预警系统
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县、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系统,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维护等工作。
3、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县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县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2)建立报警服务制度。由县政府逐步整合各类紧急报警电话号码,全部统一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5、应急处置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立即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及时上报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行署应急委员会,并积极进行应急救援。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5)县应急委员会在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6、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上级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局)长或副县(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县(局)长或副县(局)长任总指挥,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常务副县(局)长或副县(局)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常务副县(局)长或副县(局)长任总指挥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社会动员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根据需要,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应急结束
县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1、县应急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二)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三)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四)调查与评估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报送行署应急委员会。
(2)县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五)恢复重建
县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确需国家援助的,由县政府上报请求支援。
(六)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六、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县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
需要跨县(区)局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
(二)财力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向行署、省政府请求支持。
2、县财政局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三)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医院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药物、药品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应急调度生产启动机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形成以生产企业和综合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四)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县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和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
2、县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等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
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中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八)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在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中,组织做好气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本地的气象信息。
(九)应急装备保障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指挥部要建立抢险救灾、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并每3年组织一次普查。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处置社会安全事件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十)通信保障
1、县应急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县、乡镇、林场、村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县应急委员会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
(十一)人员防护
1、县政府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2、县政府应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县政府和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
(二)宣传教育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社区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三)应急培训
县应急委员会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培训1次。
(四)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县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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