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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林木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特色种养殖及加工业,城镇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不限,但必须按政府整体规划,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野生浆果(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药材加工、边境贸易(兴安口岸经营使用权)等。外来投资者也可以自带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建设。
第三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第四条
县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在我县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商独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8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
中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或年产值4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300万元以上。
小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8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四)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在我县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县外投资企业(符合第五条之规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六)北药开发、野生浆果加工项目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减免,其他大型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减免;中型项目(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第四年到第五年按40%减免;小型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第四年到第五年按30%减免。
(七)收买或兼并我县国有企业,安置原有职工占从业人数
60%以上,引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在3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回给企业五年。
第七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提供土地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土地使用年限
(1)
外商在漠河县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
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同样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三)凡符合本政策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第八条
其他方面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费用。
第九条
大型项目和进入我县招商引资的中型以上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一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电话:2887198、2887187)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摊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从严处理。
(三)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优惠政策。
漠河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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