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工作,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漠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拟聘人选,经与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协商同意后,报县纪委常委会审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向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颁发聘书。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二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县纪委、监察局有权予以解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纪委、监察局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发解聘公告。
  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治原则和开拓创新意识,作风正派,热心监督工作。二是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为人正派、作风扎实、公正廉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四是本人自愿,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
  三、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收集并反映本社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2、传递和反映群众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各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倾向和问题, 帮助群众解除顾虑,协助群众进行举报。
  3、反映党员干部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情况以及参与群众滋事、闹事,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4、反映在职党员、干部在社区中不起作用,不响应社区号召,不支持社区工作,不尽党员义务,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
  5、征集并反映社区居民对政府各部门和行业服务窗口执法、服务中有无不正之风的意见。
  6、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邀请下参与专项检查或有关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调查。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听取情况。
  3、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实施民主监督。
  4、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对发现的问题按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3、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4、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
  六、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管理
  1、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县纪委党风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络服务和组织协调,为党风廉政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参加各项监督工作。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座谈会,传达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通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监督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3、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转递的群众来信和反馈的信息,必要时给予专题答复。
  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1、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主要以社区为单位、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活动,每次查访须做好记录。不干预、不处理监督检查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有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县纪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谈话、信函交流等方式,了解我县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单位作出的评议意见须经小组集体讨论后,报县纪委、监察局。
  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工作中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和馈赠。一般不参加被监督单位邀请的与其职责无关或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无实际意义的会议和活动。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漠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办

漠河县信息管理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