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的十条禁令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地委、行署的决策顶着不办,拖着慢办,搞政令梗阻。
  2、严禁从小团体和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刁难勒卡。
  3、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参加执法行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执证,收费、处罚时必须出示有关政策依据,出具国家规定的正式凭据。
  4、严禁巧立名目,擅自制定出台收费罚没项目,对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或变相收取。
  5、严禁凭借行业特权和职业影响对企业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接受管辖单位和服务对象宴请、礼金、馈赠,到企业和个体民营业户核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借办理各类证照和项目审批之机以权谋私。
  6、严禁向执收、执罚部门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只收费不服务。
  7、严禁在各类道路上设卡、乱检查、乱扣证、乱扣车、乱罚款。
  8、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态度蛮横,弄权耍威,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刁难服务对象。
  9、严禁违规越权执法,不公正执法,徇私枉法,故意拖延,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10、严禁在政策法律界限不清、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擅自拘传法人代表、外来投资者、私营企业经营者,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擅自对企业帐目、银行帐户、厂房、设备、营业证件进行冻结、查封、扣压,确有必要的要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中共漠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办

漠河县信息管理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