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关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保证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进一步优化大兴安岭地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大兴安岭地区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是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目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积极维护和不断优化大兴安岭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驻大兴安岭地区的中、省直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上述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违反地委、行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和无偿代办制,出现下列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赋予、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者借故拖延、推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二〉滥用职权,强制企业、投资者、个体经营者参加非
发策规定内的各种收费性培训班、研讨会和国家、省、市规
主之外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的。
  (三)擅自下达罚款指标,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处罚和收费标准或将机关职能转移到所属咨询服务机构,从而收取不合理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等费用的;
  (四)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政管理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招商引资项目流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中央、省、地有关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等方面规定,该公开的不公开,该透明的不透明,该履行向社会承诺而不履行,给本地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六)弄权勒卡,以权谋私,直接或变相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扣证、扣车、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蓄意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
  (七)对已经受到党政纪处理的,暗示或怂恿他人挟嫌报复的,要加重处分;
  (八)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审批权或违规违法自行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
  (九)不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置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而人为搞"中梗阻"的;
  (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变相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违反规定拉赞助、搞集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不遵守党纪政纪及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凡遇第四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服务的对象或当事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直接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投诉。投诉人应据实告知本人和被投诉人相关情况,以便查证核实。受理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关对投诉事项的处理:
  (一)对确需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能立即解决的,必须立即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查清原因,做出明确解释;
  (二)对一般性的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向投诉人反馈;对于较复杂的投诉事项,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对需转办的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在接到投诉的当日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接办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上报结果;对于不能马上办结的,经原投诉受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按此办法处理。
  第七条 举报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被投诉人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党政纪条规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辞退下岗;
  (二)内部通报,媒体曝光;
  (三)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党政纪处分;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条 投诉事项和处理结果与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及行风评议挂钩。在考核中,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扣减相应分数。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从轻处理或不扣分;本级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被上级发现和纠正的,要在年度目标考核及行风评议中扣除相应的分数,情节严惩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转办、处理等,并定期将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向同级党委和政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漠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办

漠河县信息管理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