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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是我县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第一任务。我县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的各项优惠政策、奖励办法及招商引资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指:从县境外以及漠河县局以外财力投资新建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人才、从银行融入规模资金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林木产品精深加工;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特色种养殖业及加工业;城镇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野生浆果、药材加工;边境贸易等。
鼓励投资者参与承包、经营西林吉镇供水、供暖、环卫等收费权和兴安口岸经营使用权。外来投资者也可以自带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建设。
第三条 招商引资要坚持全民招商与政府招商相结合;书信、电话、电传联系与走出去招商相结合;行业招商与以商招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第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引进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根据所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实行高薪聘请,在科技创新和企业管理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权威部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上限奖励。教育界各学科骨干、重点学科主任、带班教师,实行高薪聘用(月薪3000-5000元),按合同完成各项指标,授课班级考入全国前5名名牌大学(3名以上学生),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别墅1户;授课班级考入全国排名前30名的重点大学(5名以上学生),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70平方米楼房1户。家属随迁安排适当工作、落户口,子女入托、入学、就业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2、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提拔领导干部的内容、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依据,同等条件下有突出贡献(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型项目)的干部、职工将破格聘用或奖励;对引进重大项目的普通群众给予特殊奖励或适当安排工作。
3、引进资金(含设备)在我县局创办加工型独资或合资企业,按以下办法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对种养殖业、北药开发、野生浆果加工项目引进50-300万,按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其它项目100-900万元,按引资额奖励1%;引进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引进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引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奖励。
4、招商引资企业创办后正常经营,从纳税年度开始,将企业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用于奖励纳税企业。北药开发、野生浆果加工项目第一年到第三年按100%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奖励;其它大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到第三年按100%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奖励;中型项目(投资500-1000万元)第一年到第二年按80%奖励,第三年到第四年按40%奖励;小型项目(投资200-500万元)第一年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
1、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研究、检查指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县政府单独设立招商引资局,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实行"一站式"和"保姆式"的服务,负责全县外来投资方面的咨询、代办各项法定投资手续(统一收费、统一办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提供全程服务。
2、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制定全县招商引资任务推进方案,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主抓领导、引资单位责任人、项目名称、引资额、完成时限。引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做到"线索项目抓跟踪,跟踪项目抓签约,签约项目抓投产。
3、招商引资实行月汇报、季汇总、年考核制度,引资单位必须按要求将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4、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林业局、县纪检委、县总工会副处级以上领导,从效益奖中预留招商引资保证金,正处级领导每年5000元,副处级领导每年3000元。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委、县总工会以班子为指标单位,自行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或符合产业方向的其它项目。每年指标为签约并实施1个项目。县政府、林业局领导每人每年负责分管战线,完成项目库中的1个项目或向上级争取计划外资金100万元以上。年度考评时,保证金按引资任务完成比例退回,其余部分纳入县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
第七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电话:2887189、2887187)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摊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从严处理。
3、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国家、省、地新出台的政策优惠于本办法的,将从其政策。县政府过去出台的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