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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入户走访宣传。
2、及时准确掌握本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数据库。
3、及时收集、传递就业岗位信息,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服务。
4、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通过开发社区便民、利民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使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5、组织推荐社区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参加就业和再就业培训。
6、负责社区内退休人员的并提供相关服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贯彻、宣传上级各种政策法规和会议精神,做到宣传贯彻不走样。
2、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积极奉献,务实创新,不断提高
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倾听各种意见、建议,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得撤离职守。
4、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遵章守法。
5、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挂牌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6、工作人员必须言谈举止文明得体,文明服务,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不理不睬。
7、办公场所必须做到制度公开,工作职能公开,服务范围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8、办公场所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9、工作人员要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环境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重点帮助再就业困难的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
5、公开服务。公开服务项目、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6、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低保对象、退休人员的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服务约定建立在各方面满意的基础上。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及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具体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三)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原来企业出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下岗证>>或<<求职证>>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
(四)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将核实结果张榜公示3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报县、区就业机构审核。
(五)发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县、区就业机构组织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六)<<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七)<<再就业优惠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持证者本人、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未实现再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组织于每年1月份到当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持被招用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手续。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九)<<再就业优惠证>>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区域实现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再就业所在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对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民,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发证机构予以没收。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仿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