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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依机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2、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 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 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4、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5、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2)遵守国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1、居委会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主要职能:议事、协调、服务和监督。

2、居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切实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由居委会主任召集主持,讨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和布置街道提出的指导意见;汇报和检查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居委会应该讨论的其它问题。

居委会要及时听取干事的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每年年终对干事开展工作评议。

每年一般召开二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

4、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六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研究、落实居民区有关公共事务。

5、居委会协调居民区干事和居民的关系,支持干事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居委会对干事有聘任建议权、工作监督权和奖惩建议权等。

6、居委会成员要经常走访社区居民、了解居民需求,及时向干事传达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7、居委会要引导和支持居民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自主活动的社区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居民区法律咨询小组在职党员志愿者队伍等群体,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上为政府分忧,下为邻里解难,形成居民之间和谐、新型的人际关系。 

三、居民小组长会议制度

1、居民小组长会议是居民会议期间居委会沟通与全体居民的联系、监督并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的日常例会。

2、居民小组长会议可由居委会主任召集。

3、居民小组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4、居委会有责任通过居民小组长会议向居民小组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形势;教育居民小组长遵纪守法,做居民的模范和榜样。居委会也有义务向居民小组长汇报工作;听取居民小组长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要求。

5、居民小组长应将会议精神向居民传达,并协助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6、居民小组长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对会上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 

四、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1、居委会民主生活会是居委会成员检查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和提高居委会工作水平和质量的会议。

2、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可邀请党支部成员列席。

3、居委会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一次,全体居委会成员参加。

4、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按照有利团结,有利工作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表个人对工作的看法和意见。

5、必要时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可采取书面交流的形式。涉及居委会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民主生活会也可邀请若干居民代表参加。

6、居委会民主生活会认真做好记录并归档备查。 

五、居委会政治学习制度

1、居委会组织全体成员参加政治学习,是提高全体成员政治理论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必要措施;

2、居委会政治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系统性和针对性的结合;务虚和务实的统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提高学习效果;

3、居民区党组织对组织政治学习负有责任,应根据街道党工委的部署,结合居委会工作实际,制定学习工作计划;

4、居委会应经常组织政治学习,由全体成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5、居委会学习中碰到的难点、热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居委会值班制度

1、安排居委会值班制度及居委会成员每周一次的轮流值班(“接待日”)制度,设立居民热线电话,值班安排张贴公布、互相督促;

2、居委会夜间值班带队人员必须是居民区干事,其他人员可以发动和组织居民中的积极分子协助参加。每天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值班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通讯器具的使用,应急电话的拨打和联系,值班点必须备好应急电话号码簿;

4、值班人员除做好居民的接待和处理、街坊的巡查摇铃外,对值班时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按街道预案程序办理;

5、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随意脱()岗,不得在值班时间内酗酒及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并做好值班记录。 

七、居委会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1、居委会的公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使用公章应对党、政府和居民群众负责;、

2、居委会主任不兼任干事的,经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讨论决定,居委会印章可委托居民区主任干事保管;

3、严格掌握公章使用范围,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内容)、使用日期、使用人(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4、公章的销毁、更新和变更均需要通过街道统一办理。 

八、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

(2)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3)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4)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5)居委会定期向居民区居民、单位筹集的资金和使用情况

2、居务公开办法

(1)在社区设立居务公开宣传栏告知

(2)制作宣传单告知

(3)在网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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